网络借款需谨慎,钱财一去或不回

更新时间:2020-08-17 已浏览:3181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但没有判决被告谢某承担责任,反而判决驳回原告刘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刘某丽称,其与谢某为普通朋友关系。20196月份,谢某通过微信想向刘某丽借款100000元周转使用,刘某丽刚开始并没有答应,但谢某说只借6天就还,而且会向刘某丽支付利息,并向刘某丽出具借款100000元的电子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629日至201975日共6天,到期后本息一起归还。刘某丽经考虑答应借80000元给谢某,于2019629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谢某转账50000元,并于当天通过扫描谢某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30000元。谢某承诺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丽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谢某却拒绝回复,刘某丽这才意识到谢某根本不想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某丽虽提交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电子回单、支付宝收款码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拟证明自身有向谢某进行转账汇款,但刘某丽作为该转款行为系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方,首先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能够证明刘某丽、谢某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原始微信聊天记录或原始载体,刘某丽却无法提交,使得其提交证据的完整性不足,亦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另刘某丽提交的电子借条均为打印字体,并无谢某的签名确认,而且该电子借条所列借款金额也与刘某丽所主张的出借金额不相符,故对刘某丽提交的上述确定谢某向刘某丽借款的证据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驳回刘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活中,借贷关系常常有,我们应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呢?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大多数情况下都在各种APP中完成,这个时候很多人认为只需要保存了转账汇款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转账汇款记录仅仅能够证明你与对方之间具有经济往来,并不能够证明款项的用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传统的“签合同,摁手印”便是最佳方案;如果是异地交易,那么建议还是保存原始聊天记录或原始载体,这样才能省去许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