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约定“砍头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更新时间:2020-08-17 已浏览:3055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和规避一定风险,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首次利息予以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但是体现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却是未扣除过利息的本金数额。这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既涉及高利放贷又涉及“砍头息”的案件。

据了解,2017822日,龙某经朋友龙某辉介绍向余某提出借款1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余某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后,当日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龙某转了8500元。龙某当即向余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兹向余某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期限由201782220171022日止,借款人:龙某,龙某辉为龙某的担保人。”后来龙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余某支付过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后,便再也没有偿还本金,余某曾多次联系龙某,但均未果。余某遂将龙某、龙某辉诉至法院,诉请龙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共计21000元,并由龙某辉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余某主张借出10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显示,余某实际转账给龙某的金额为8500元。庭审中,余某与龙某辉均确认实际借款当时已经预先扣除了1500元的利息,实际转账金额为85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认定借款金额为85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500元已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为限。同时,因原告余某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被告龙某辉承担保证责任的六个月的期限,故被告龙某辉免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平远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龙某偿还债权人余某借款本金8500元,并以本金8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无论是高利贷还是“砍头息”,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企业或个人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融资借贷,则应该走正规的金融渠道,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