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仅以口头担保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担保无效

更新时间:2024-01-19 已浏览:1063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为了确保能如期收回借款,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担保,而有时三方并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仅以口头承诺作担保。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口头担保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仅口头承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谢某与李某、李某的父亲李伯是同村村民。2021年9月,李某向谢某请求借款40000元,并提出其父亲李伯会对此借款进行担保。谢某电话询问李伯后,得到李伯肯定答复,遂将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偿还本金。谢某多次催讨还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李伯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平远法院调解,李某答应会分期还款,请求不要将父亲李伯列为被告。谢某遂同意撤回对李伯的起诉,并与李某签订调解书。调解还款履行期满后,李某仅支付了1000元,谢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伯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李伯没有与谢某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条款,也没有向其作出书面保证。谢某以李伯在电话中口头同意为借款担保为由,主张李伯承担涉案借款的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谢某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