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后撞倒职工家属,谁担责?这起案件告诉你...

更新时间:2022-01-24 已浏览:2784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下课后学生在学校教学区撞倒职工家属,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撞人学生、被撞学生家属和学校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家属被学生撞倒 学生及家长被诉至法院

据了解,吴某为平远县某中学老师丘某的母亲,事发前一直居住在平远县某中学职工宿舍;张某是平远县某中学的住宿学生。该中学职工宿舍及学校食堂均在校教学楼后面,职工家属进出校内外需经过教学区。2020年6月30日早上7时左右,吴某在经过教学楼时,被下课后快速跑跳着下楼准备去食堂吃饭的学生张某碰撞后倒地摔伤,事发后吴某被送往平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吴某认为是因张某的过错才造成其损害,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张某及张某母亲张某清、父亲黄某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90548.2元。张某清认为学校没有履行严格的看守和管理职责,未尽到足够的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中学为本案被告。

法院判决原被告均需承担一定责任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作为平远县某中学教师家属,长期在校内居住生活,对学校环境和学生的作息时间应十分清楚,事发时正处于学生早读下课到饭堂吃早饭期间,该时段学生较为密集,原告完全可以避开该时段或者避开教学楼区域,则能够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但原告仍选择在该时段行走在人员密集的教学楼下,因此原告对自身受伤也应负有一定责任,酌定由其本人承担20%的责任;

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系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对其下楼采用奔跑动作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认知,从案发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张某在下楼梯时及下楼梯后均采用了奔跑的动作,从而导致其未能及时避开原告,并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鉴于被告张某在事发时尚未成年,被告张某清、黄某作为被告张某的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对被告张某造成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平远县某中学的责任负担问题,被告张某系住校生,张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监护责任事实上已由张某父母委托给了学校,从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大部分学生下楼梯都是采用了跑跳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其虽抗辩称多次在年级会议和班会中强调学生在校的行为安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对学生进行强调或提醒,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不够完善,故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学生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清、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款37802.19元;被告平远县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款2388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