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讨债引火上身,两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更新时间:2024-04-11 已浏览:34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近日,平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讨要工程款而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案,两名男子因冲动行事,将本属有理的工程款讨要行为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据了解,2022年5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余某安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人,组织余某、李某等人到A公司进行施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进度款项支付至B公司。
  2023年1月19日晚,余某和李某等人商议向余某安催讨工程款。由于余某安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次日凌晨,余某便携带一罐空煤气瓶和二把菜刀,伙同李某等人驾车前往A公司,企图通过威胁手段迫使A公司出面让余某安支付工程款。在途中,余某甚至拨打了110电话告知公安机关他们的行动计划。
  当天凌晨1时30分许,余某和李某先到达A公司项目部门口。李某手持铁链串着的煤气瓶和一把菜刀,余某则在腰间插着一把菜刀。两人酒气熏天,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并成功将余某腰间的菜刀扣下。但余某和李某并未就此罢休,他们继续向A公司走去。
进入A公司后,李某将煤气瓶拖至厂房内堆放的材料上方,并在厂区内危废仓推倒二只铁桶及一只装有煤油的塑料桶至仓门口。接着,李某走出A公司大门口起哄叫嚣,并从腰间拔出一把菜刀与民警对峙。余某等人则趁机进入保安室,将监控网络操作机、电脑主机、显示器等物品丢出窗外打砸,还拆封并挂绕了几挂鞭炮在公司大门口停放的六辆小车车头,并点燃了一挂鞭炮抛落在公司大门口。最终,余某和李某被增援的警力控制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借故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采取合法途径,切莫因冲动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