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一男子违法收购废品 被判“从业禁止”三年!

更新时间:2024-04-11 已浏览:34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废品回收本是生活中很平常的一件事,但平远一家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却因这件事落入法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陈某在2019年曾因收购他人盗得的电缆线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平远县开了一家废品回收店谋生。2021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从张某处分两次收购了一批铜条和锡锭。然而,这些铜条和锡锭是张某从他工作的公司里偷盗而来的,而陈某在明知这些铜条和锡锭是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收购。经鉴定,被盗铜条和锡锭价值合计人民币12436.5元。案发后,陈某退缴违法所得68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尽到收购注意义务,明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三年。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