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19-08-20 已浏览:2865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司法赔偿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得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
第一类  刑事赔偿
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
2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逮捕的;
3
、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二类  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
1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
2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
3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
5
、人民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6
、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申请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
、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
、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
、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
、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在申请司法赔偿前,请注意仔细阅读下一部分)
 
确认制度
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其他机关以各种方式对违法行使职权事实的发生予以认可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只能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确认和赔偿。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视为已经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赔偿:
1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又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虽未撤销拘留决定,但实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一年内未继续追诉的;
2
、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向批捕部门申请批捕,检察机关或者批捕部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3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4
、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的。但是,因原告撤诉导致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除外;
5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但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
6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又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7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法定上诉期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的;
8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9
、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的;
10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1
、司法机关和(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决定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2
、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司法拘留、罚款决定后,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原拘留或罚款决定的;
13
、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确认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的;
14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认定有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
15
、司法机关以其他方式撤销原司法行为,并且明确否定原司法行为效力的。
 
赔偿请求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森清司法赔偿,称为赔偿请求人: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在我国领域内要求我国给予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其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实行对等原则。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国家赔偿委员会
1
、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公诉机关撤诉的,亦同。)
5)罪犯在服刑期间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使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基干为赔偿义务机关;
6)因刑讯逼供、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
3
、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审判机关。
国家赔偿委员会设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我省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该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如果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如果仍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2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监狱)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申请;
2)如果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仍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同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如果仍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3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
1)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一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请求人有权选择向哪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但赔偿申请书应列明两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如果不服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或者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共同赔偿决定,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者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如果仍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申请司法赔偿的方式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申请立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受诉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三份,参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继承人、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文书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撤销登记或终止运营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其与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承受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明人民法院为侵权事实存在的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
4)人民法院以各种形式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法律文书(改判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撤销原民事裁定或决定的新的民事裁定书或决定书、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出的确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裁定书、判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
5)证明损失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
2
、赔偿义务机关是下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第1类案件所列材料;
2)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书。下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应提供已向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证据。
3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三份,参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继承人,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文书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撤销登记或终止运营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其与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利承受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明司法机关违法侵权行为存在的法律文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等);
4)违法侵权行为已被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确认的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撤销拘留决定、撤销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解除财产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判决司法机关有关责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处分决定等);
5)证明损失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
6)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赔偿决定书或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应提供已先后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的有关证据。
4
、共同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1)上述第3类案件第(1)、(2)、(5)项所列材料;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决书;
3)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者公诉机关在案件重审期间申请撤诉,一审准许其撤诉的裁定书等。
5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第4类案件所列材料;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共同赔偿决定的,应提供已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共同赔偿的证据。
 
 
附件赔偿申请文样式(受诉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