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外嫁女”分红权益?平远一案件判决结果带动系列纠纷在诉前化解

更新时间:2024-04-11 已浏览:477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有小玲两姐妹首案的示范判决明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标准,我们对类似纠纷的判决结果也有一定预判了。”签完调解协议,走出法院的大门,小芳的步伐都显得轻快了。 
  “小玲两姐妹”是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原告,因请求分割土地租金将其二人所在村合作社诉至平远法院,和小玲姐妹有相似法律问题的“外嫁女”有近十名,小芳也是其中一个。近期,在平远法院“示范裁判+诉前调解”多元解纷机制推动下,这些“外嫁女”分别和合作社签订了调解协议,系列“外嫁女”请求分割土地租金案件在诉前得到化解。
  据悉,小玲、小红两姐妹自小就生活在合作社这个大家庭中,户口一直登记在父亲老亮为户主的家庭里,老亮一家在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小玲两姐妹嫁到外地后虽在夫家生活,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原村民小组。
2020年至2021年,某能源公司因投资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租赁了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及老亮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并支付了土地租赁费。合作社经村民会议协商后决定将土地租金按每户分配3万元,剩余按现有人口人均5559元进行分配。
 “为何我们两姐妹没有按照分配方案收到土地租金?”小玲两姐妹对分配金额提出质疑。合作社解释称土地租金分配方案并未考虑分配给外嫁女。双方协商未果后,小玲两姐妹一纸诉状将合作社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补发相应的土地租金每人各5559元。
案件到法院后,法官曾泳源认真阅看了卷宗,考虑到此案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且后续可能会有源源不断的纠纷,决定到该村进行巡回审判,遂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村委。
  “这个分配方案是在村民小组会议上与各家各户代表沟通后定下来的,当时没有反对意见,就采用了这个分配方案。村民小组按照法律流程难以召集村民进行表决,请法院依法判决吧。”庭审现场,双方各自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决定择日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玲姐妹的户籍地是该村,且一直没有将户口迁离村民小组,二人是具有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享有该村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权利。村民自治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得故意损害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合作社的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按“现有人口分配”。其二人作为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最终判决合作社分别支付小玲、小红每人可分配款项5559元。
 “类似小玲姐妹的‘外嫁女’在合作社还有很多,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以审理一案带动后续批案纠纷顺利化解。”案件承办法官曾泳源说。
  判决生效后,平远法院陆续收到合作社其他“外嫁女”的立案申请。为“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决定召集近十名“外嫁女”与合作社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和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出发,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明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同时通过首案示范判决作为“范本”,最终,其他近十名“外嫁女”与合作社均在诉前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
  近年来,平远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充分发挥“示范裁判+诉前调解”的多元解纷机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和较为相似的类案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调解或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妥善化解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50件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