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责任如何认定?这起案子讲清楚了

更新时间:2022-01-24 已浏览:252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日常中,家人、朋友、同事聚餐饮酒非常普遍,但如果同一桌的饮酒者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同饮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平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来看案件详情及法院如何判决。

连喝三场醉驾发生事故身亡

据了解,2021年1月13日,吴某强受曾某某邀请,与印某文、朱某开、黄某雄、周某雄共同到平远一家饭店吃晚餐,晚餐期间大家一起喝了白酒。餐后吴某强6人与杜某元、曾某红、谢某浩碰面,杜某元提出找地方聚一下,达成合意后九人前往某酒店唱歌,随后杜某杰也到场参与。唱歌期间大家喝了啤酒和苏打水,该消费支出由吴某强持杜某元的银行卡支付。唱歌聚会结束后,吴某强受杜某杰邀请,又与谢某浩一同前往某餐馆吃宵夜。当晚跟吴某强一起吃宵夜的还有杜某杰、朱某开、谢某峰。宵夜期间大家又一起喝了白酒。吃完宵夜后,吴某强坚持要自己开车回家,不需要代驾,便自行驾驶车辆回家了。其余宵夜聚会同饮者也各自离开。

1月14日凌晨,吴某强驾驶小车时碰撞路灯柱及路沟护墙后被摔出车外,当场死亡。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57.0mg/100ml。2021年2月5日,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强负全部责任。

死者父母将同饮者告上法庭

吴某强的父母吴某胜、朱某香认为吴某强就职的某公司作为公司业务的聚餐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当晚与吴某强聚餐的同行者对吴某强的醉驾行为没有有效劝阻,导致事故发生, 组织聚会与共同饮酒行为与吴某强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将吴某强就职的某公司、当晚三场聚会的同饮者杜某元、曾某红、谢某峰、谢某浩、杜某杰、印某文、朱某开、曾某某、黄某雄、周某雄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十一个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二人因吴某强车祸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456044元。

法院酌定同饮者承担部分责任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吴某强就职的某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聚餐,并提供酒水,亦无证据证明印某文、曾某红、黄某雄、周某雄有对吴某强进行劝酒、灌酒或邀请吴某强参加上述三场聚会的行为,上述被告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杜某元、曾某某、杜某杰分别作为唱歌聚会、晚餐聚会、最后宵夜聚会的组织者,负有组织者的特定责任, 对聚会的参与人应承担首要安保责任,对不能饮酒或过量饮酒的人有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的人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等,但三人均未完全履行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案件事实,三人的行为表现,酌定杜某元、曾某某、杜某杰分别承担1%、2%、3%的责任;朱某开、谢某浩、谢某峰作为最后宵夜聚会的同饮者,参与聚会饮酒应当尽到合理劝阻他人过量饮酒、保障醉酒人安全等附随义务,但均未采取措施,放任吴某强酒后驾驶,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酌定朱某开、谢某浩、谢某峰各承担2%、1%、1%的责任。而吴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持有驾驶证照,其驾驶车辆连续参加三场聚会,应当知晓喝酒不能驾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应当预见醉驾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在醉酒状态下仍不听劝阻,拒绝帮叫代驾执意自行驾车回家,驾车上路时未使用安全带,至事故地点超速行驶,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考虑到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吴某强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根据上述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扣除最后宵夜聚会的同饮者杜某杰、朱某开、谢某浩、谢某峰已各自先行赔付的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杜某元、曾某某、谢某峰、谢某浩、杜某杰、朱某开分别向原告吴某胜、钟某香赔偿因吴某强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2856.53元、25713.07元、4856.33元、4856.33元、30569.6元、17713.07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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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者有看护照顾义务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聚会的组织者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同桌饮酒者有以下四种情况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未阻止醉酒者酒驾行为。

通过此案例告诫大家: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